: ※ 編輯: analysis5566 (101.136.54.24 臺灣), 11/23/2022 12:28:45
: → suntex01 : 幹..檢察官沒拿軍法來起訴也是瀆職. 11/2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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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很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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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方人士告訴《中央社》記者,向德恩目前已遭停職,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後續若遭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判刑確定
: ,且未被宣告緩刑,將被汰除且無法領取退休俸;另外,針對疑有其他軍官涉入,國防部
: 及檢調目前正在清查中。
你看看這裡面有哪條是陸海空三軍刑法?
也難怪之前一堆共諜關不到幾年就被放出來.
看看第17條第二項,
軍人為敵從事間諜活動, 只有兩種刑期, 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跳過軍法不用,只用平民的刑法不是瀆職是什麼?
法務部還不出來管管底下混吃等死的垃圾.
第 1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
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三、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
四、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
地理者。
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六、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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