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戰場督戰隊在我國現制中已廢止其法源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22-12-19 14:35:49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噓 PTTHappy : 我建議你把刑法總則分則先唸過一遍再講那些有的沒的 12/18 23:46
: → PTTHappy : 不要自己望文生義自己靠想像解釋 不然中文系畢業直 12/18 23:48
: → PTTHappy : 接視同法律系畢業好了-還有 軍紀軍風本來就可有內規 12/18 23:48
: → PTTHappy : 這跟被廢止的實施辦法明文設置的戰場督戰隊怎相干? 12/18 23:49
: → PTTHappy : 何謂軍紀軍風?ex.軍人酒駕 觸犯刑法是一回事 可能初 12/18 23:50
: → PTTHappy : 犯 法官判罰金而已-但軍中依上述軍規記他過之類-這 12/18 23:51
: → PTTHappy : 跟原本實施辦法寫明的"戰場督戰隊"一樣嗎?取了什麼 12/18 23:51
: → PTTHappy : 代原本被廢棄的實施辦法? 12/18 23:52
那個是你想當然爾的內容
事實上他的內容是這樣的
恪遵「軍令如山」、「軍紀似鐵」之要求,鼓舞士氣,激勵戰志,做到為勝利
無條件服從,為國家無條件犧牲,使能在艱危的困境中,發揮軍人勇猛頑強戰
鬥作風,澈底貫徹命令,誓死達成任務
作戰、訓練紀律之督導執行,及負責作戰、訓練相關案件之查處、檢討與建議
再加上前面那個特殊目的軍法單位
他就是實質上的督戰隊,只是改了名目,讓你以為這個東西只是在糾察有沒有
酒駕那些
: 噓 forgiveus : 所以說,不管你做甚麼,都自動加一條煽惑就是了? 12/18 23:55
: → spath : 要先弄清楚什麼叫做“交付” 12/19 00:38
正解是不需要
理由是按照原本的規定是要有司法背景的軍事審判官,也就是在一般和平的情況下
進行審判就必須要有明確的交付對象和相關證據
但問題在於戒嚴法等規定繞過這一條使得在戰時實際執行上就不是由司法背景的人
員負責,而是可以直接下放到當地最高指揮,因此在執行上就不需要明確定義煽惑
還有交付,因為負責執行的人根本就不懂
: → worse77 : 法條的解讀真的不是簡單的中文分析耶.... 12/19 01:31
: → worse77 : 不然最常見的保險這樣翻譯肯定被幹翻 12/19 01:31
你沒有遇過車禍意外死亡保險理賠來第一句話就是他是自殺....
: 推 FF16 : 照這一條的話,被圍困打到彈盡糧絕投降的話不就無期 12/19 03:25
: → FF16 : 徒刑或是死刑了嗎? 12/19 03:25
: 噓 spirit119 : 刑法總則重修 12/19 03:51
: 噓 gametv : 棄守陣地叫做交付??這見解太哇塞了 12/19 07:02
刑法總則不適用
原因在於不會出現一般和平時期的司法程序
事實上國防部的內容我前面也貼了,就是無條件服從在艱困狀況下誓死達成任務
換言之,沒錯就算打到被包圍彈盡糧絕在國防部的見解下你只能全部戰死也不准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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