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mp2j (Lockel)
2023-03-19 15:45:29原文恕刪。
關於ICC對於普丁所犯的戰爭罪有沒有管轄權,直接看羅馬規約的條文,最能一勞永逸的解
決問題。ICC的管轄權,規範在《羅馬規約》第5條~第21條,大致區分為三個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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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5條~第10條
第5條~第10條,規範的是「訴訟標的管轄權」,簡單來說,就是「甚麼樣的事件」,ICC
有權進行審理裁判。第5條規定,ICC對於「種族滅絕、反人類、戰爭罪」與「侵略罪」有
權進行審理裁判,第6條~第10條則逐個對上述罪名進行定義。
二、第11條
第11條,規範的是「屬時管轄權」,簡單來說,就是「甚麼時候」犯下第5條的犯罪,ICC
才有權進行審理裁判。原則上,只要是條約生效之後,也就是2002/7/1時起,觸犯條約所
規定的犯罪行為,ICC都有權審理裁判。但如果特定國家是2002/7/1以後,才成為ICC的締
約國(比如2014加入),則ICC對於該國加入之後的犯罪行為,才有審理裁判權限。
三、第12條、第13條
第12條、第13條,規範的是「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
屬地管轄,指ICC對於哪些地域的犯罪,有權審理裁判。
屬人管轄,指ICC對於哪些人的犯罪,有權審理裁判。
第12條規定,如果某一個國家,成為ICC的締約國,或者雖非締約國,但聲明接受ICC管轄,
則ICC對於發生在該國境內的第5條犯罪(屬地),或者該國的國民的第5條犯罪行為(屬人
),有審理裁判的權限。
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只需要具備其一即可。比如,德國是ICC的締約國,所以ICC對於發生在
德國境內的犯罪具有屬地管轄權,希特勒在德國境內犯下種族滅絕罪,ICC可以對之審理裁
判,不需要再討論ICC有沒有屬人管轄。
又或者,希特勒在鵝國境內犯種族滅絕,因為鵝國不是締約國,也不接受ICC管轄,所以IC
C對於發生在鵝國境內的犯罪行為沒有屬地管轄。但因德國是ICC的締約國,ICC對於德國的
國民的犯罪具有屬人管轄權,所以,ICC對犯罪發生地鵝國雖然沒有屬地管轄,但對希特勒
這個德國人,具有屬人管轄,可以審理裁判他的案件。
除了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外,第13條(b)又規定,如果UNSC將特定犯罪移送給ICC,ICC也可
以取得該犯罪的管轄權。(這在現實中曾經發生,但因與普丁無關,故不贅述)
四、普丁的戰爭罪?
回到問題源頭,ICC對普丁入侵烏克蘭有沒有管轄權?必須檢視他符不符合上開規定:
1.符合第5條~第10條?
普丁入侵烏克蘭的行為,涉嫌構成第5條的「戰爭罪」,ICC對此具有訴訟標的管轄權。
2.符合第12條、第13條?
剛剛講過,如果某個國家是締約國或非締約國,但聲明接受ICC管轄,則ICC對發生在該國境
內的犯罪(屬地),或者該國國民(屬人)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先看ICC對普丁的行為有無「屬人管轄」,由於鵝國既不是締約國,也不接受ICC管轄,所以
ICC對鵝國國民沒有屬人管轄,普丁身為鵝國人,ICC對他自然也沒有屬人管轄權。
再看ICC對普丁的行為有無「屬地管轄」,烏克蘭雖然不是締約國,但是(!)根據ICC官網
,烏克蘭已在2013、2014聲明接受ICC的管轄,所以ICC對發生在烏克蘭境內的犯罪具有屬地
管轄,普丁在烏克蘭境內犯下戰爭罪,ICC有權審判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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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第11條?
烏克蘭在2013、2014聲明接受ICC管轄,ICC對於2014年以後的犯罪,具有屬時管轄權,普丁
在2022年觸犯戰爭罪,ICC自然有管轄權。
四、結論
ICC對普丁的戰爭行為,具有「管轄權」無疑。其實反面推論就知道,如果ICC沒有管轄權,
那他簽發拘票幹麻?不過管轄權本來就是法律或公約自己說的算,並沒有考慮國際現實,所
以能不能「執行」,包括偵查中能不能將被告逮捕歸案,審理中能不能強制被告到庭,判決
確定後能不能確實關押犯人,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最後,希望獨裁侵略者不得好死。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