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4070268.aspx
原文摘要: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7日電)金門二膽上兵陳嘉壎離營失聯案,金門地檢署以陸海空
軍刑法罪嫌發布通緝,並致函法務部向中國提出緝捕遣返請求。據指出,法務部已在4月
初向中國提出緝捕遣返請求。
法務部官員指出,依據「海峽兩岸緝捕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法
務部已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管道,於4月初向中國當局提出緝
捕遣返陳嘉壎請求。
全案起於,金防部所屬烈嶼守備大隊二膽守備隊志願役上兵陳嘉壎3月9日不假離營,隔天
有消息傳出,陳嘉壎穿著救生衣疑似在海上體力不支,由中國海警救起;陸委會主委邱太
三13日證實陳嘉壎在福建廈門。
福建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建志指出,調查後已排除陳嘉壎逃兵涉及軍中管教或感情因
素,3月17日以涉嫌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40條對陳嘉壎發布通緝,追訴時效20年,
並於21日致函法務部向中國提出遣返請求。(編輯:方沛清)1120407
心得感想:
這想也知道不可能給你遣返吧
又不是台南88槍嫌犯
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有寫合作范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https://i.imgur.com/ZlWz9eM.png
這也沒搶劫綁架,也未走私帶槍,對岸直接講請回去讀協議文本法務部就無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