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ield739 (波莉)》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1. 權責相當性-
: 版主為常任職位,選任有一定法定程序及門檻(姑且不討論版主選任門檻的適當與否-私
: 以為有改善空間,惟非本次組務提出之議題,故暫不討論。),且觀本版數任版主,其日
: 常言行均受組務、版友公評監督,尚具權責相符的性質。
: 然研擬中之陪審團成員(下稱陪審員)係由不特定多數版友中隨機抽選,做成判決或性質
: 類似判決之意見時無需檢附理由、無需與版主討論,做成判決或類似判決之意見後即卸下
: 其職責回歸普通版友身分,似無約束其行為之機制,恐淪於有權無責之職位而遭恣意使用
: ,造成有異議之判決數量不減反增。
: 2. 受判決人程序利益-
: 承上,因陪審員本質為隨機抽選,受判決人如有不服,申覆時陪審員是否亦需就其判決中
: 同意或不同意見進行答辯?判決後可能經過一段時間,亦無法保證陪審員上站次數、頻率
: 如同版主一般頻繁,如此,恐怕有造成受判決人在程序上反而相較於版主單獨判決,處於
: 一更為不利益之地位。
: 3. 訴訟成本-
: 更有甚者,如引入陪審制,水桶案件需先抽選陪審員,抽選後對該陪審員站內信通知,陪
: 審員若不同意參與則需重新抽選。陪審員如同意,應也須花費額外時間審閱版規及檢舉事
: 證(不能合理期待所有版友對版規皆熟稔)。
: 如此一來,自檢舉案件成立到做出判決,所需花費之時間恐遠大於版主單獨判決,本版檢
: 舉案件有一定數量,如此衍生之作業成本,以及給版主、乃至組務造成之行政上負擔,值
: 得三思。
: 退萬步言,縱使上述制度能順利運行,陪審員人選之遴選,如單單以發文次數為標準,是
: 否容易造成洗文帳號容易中選之不平等;如採平等抽選,是否會有抽選中之版友時常不在
: 站上而造成實務上作業困難之疑慮?此等問題亦需納入考量。
: 其餘仍有其他版友提出之諸多關於平等性、公正性之疑慮,於此恕不一一贅述。
: 故此,個人以一位活躍版友之身分,建議不推行陪審制,還望 組務明察。
以當事人的身分回答一些問題好了,就請各位參考就好
我們先假設確定要使用陪審團制度,那麼會發生什麼事情
1. 陪審團要如何篩選 要怎麼篩選 由誰篩選?
2.陪審團可以參與的層級是什麼,若與板主群的意見不一致
是否有權影響判決,或是僅能當做判決參考?
3.假設能實際影響判決
陪審團若是認為需要對某特定板友施行某懲處
但板主群評估後認為不能因特定立場或意識形態不同而懲處
那麼應該以何者的立場為基準
4.現行板規比較會需要用到陪審團的地方
應該只有板規2-3,也就是針對模糊地帶的特殊判決
這一條板規根據內容 是需要由多位板主進行共同評估的
也就是說 個人認為原則上陪審團這一個制度
可以由設立共三位板主來取代
當初規畫是把這個當做一個解決的機制
當共同審議後 其中兩位板主若是懲處意見不一致的話
可以由第三位來進行評估
避免讓其中一位板主獨攬權利
理論上此舉應該能避免絕大多數的紛爭
且板主身分為公開且經過篩選
若遭其中一位板主懲處後仍可以找其他兩位進行申訴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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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此肯定板務群對於本板申訴案件所付出的努力
個人認為目前關於懲處和申訴方面的問題
比較麻煩的是部分違規事項非常明確的板友
會藉由不停的向板務群申訴的方式來達到解除懲處
個人認為板務在處理申訴案方面可以適度的進行調整
針對申訴人提供一些不具有效力的證據
或是犯意明確的案件進行駁回
縱觀過往懲處事實
原則上95%以上的懲處案件事實都相當明確
被懲處後甚至還有板規五或站內信可以進行自我救濟
即使不明確,面對一些比較模糊地帶的懲處
絕大多數都會使用板規2-3先行進行告誡
至於需要用到陪審團這個制度的機會
個人覺得應該不高,且容易引起更多爭議
以上 一些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