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特定下位行為 現行法沒有管納不到 所以起訴中也有陸海空軍刑法 本案犯罪態樣是否是透過網路已知事實中看不出來 他如果是用usb從營區拷出來 那也不是網路方式交付洩露您的圖中看起來立法院在想的大概是用網際網路之類的但是洩密就是洩密 本來法條文字就沒有管那麼多 所以圖中國防部其實也沒說錯那個的問題出在他的行為可以構成第一項沒問題 但是第二項有特別的要件是為敵人 本案檢方就難在還沒辦法證明對方是敵人或敵人的agent然後22條的適用對象其實是本案的借貸機構 上士是適用20條借貸機構的行為定性上比較可能偏22條的刺探或收集上士的行為很明確可以套用20條ok刺探定義上帶有主動意味, 收集則是被動取得20條未限定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 可循21條體例解釋對 檢院不算有放水跟公路總局段長案比一下, 段長的職銜與金額都比上士高 這已經判得比段長重了 在貪汙治罪的法益下來說的話這有點複雜 俗稱的軍法三軍刑法仍較輕 但修法過的國安法確實有加重到最重可以無期 但是本案的關鍵在於還沒有證明借貸公司是敵人或敵人的agent 所以老共搞這招是蠻精的是的 同意z大軍法20 21 22I都沒有為敵人的要件 所以如果直接拉高就沒有這些問題同z大 當時要回歸實在不是沒有原因的應該已經是用貪汙治罪4I第五款去判了第11條可以拿來治那個借貸機構支付的方式跟時間就仰賴檢方蒐證 現行法上不至於無法治罪從新聞稿可以看出檢方至少還用了軍法20 22 個人覺得既然都有明確提到交付極機密的事實 20成功機率高22他那個新聞裡的事實寫得挺模糊的 不確定會不會成雖然沒有判決書說不準 照新聞資訊看起來確是您說的可以喔 案例上可以看到有沒有自動繳回並自白會導致刑度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