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一下這個軍事案件的審判問題
這個應該是普遍上日後還會看到的爭議 希望軍事點應該沒有太薄弱?
這件還沒查到裁判書 依有限資訊來看 這個案子一行為幾個法競合
其他幾個都是十年以下 貪汙治罪能夠到無期
所以挑貪汙治罪來判雖然於情感有礙 但是如果真想重判 還真的得挑貪汙治罪
問題是出在貪汙治罪的話 在偵查中自白並且繳回所得 “必須”要減輕其刑
在於具體要怎麼減輕 高等法院雖然不會被其過往案件束縛
但畢竟還是會參考一下以前的減輕標準
稍微查一下 高院能用的案例也不多
在103年是有一件公路總局段的貪汙案 他跟人家拿了270萬
非常巧 最後高院減輕的結果也是五年
反回來推 那如果去用軍法(陸海空軍刑法) 刑法或是其他法來推呢?
台灣的國家機密密等分三級 機密 極機密 絕對機密
那上述這些法的洩漏交付機密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然後密等分級的重要性又不是等差的概念 如果用等比去看
結果還真的差不多在五六年那邊
所以 要嘛貪汙治罪這邊要因人設事 在因為軍事機密的考量下 特別安排減輕的不同
但是這跟貪汙治罪的保護法益跟概念根本有違 體系是很怕這樣瞎搞的
本來這幾年國安三法在修就已經很沒體系化 間接導致檢方本案需要撿每個法一起來
其實裡面很多部分根本都重複規定
不然就是軍法裡面這邊刑責要直接拉更高
個人看起來應該是後者比較合理一點 不然本案看起來檢院其實也不算沒努力要判重
這是目前法架構裡的比較可能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