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ntrammelled ()》之銘言:
: 在比較案件時有幾個因素值得注意
: 第一 不是國安法修法後發布的判決就一定適用新國安法
: 絕大多數的判決仍然因為事實發生的時點在修法前而用了舊法
(非指原po,是指一個現象)一般法律系大學部畢業生群體往往只學到法理皮毛,所以眼
界看不出如何在法理上解決目前無法重判「修法」「前」的犯罪人士。
但是在法理上,其實也不是完全不能「溯及既往」,不曉得各位知道這角度的法理嗎?
當然,法律條文規定若要可以溯及既往,法理上必須基於「特別重大公益」(憲法法理上
用這個嚴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