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部分最大的問題不是主官運用的恣意
畢竟要恣意要爛的話 他所有羅列的手段都可以爛
修法芻議的優點是後面有配合調查方法 要件定義也比舊法強
大部分說是未來會爛的部分 其實現在就會爛了
罰款最大的問題是適用在軍人這個特別的身分上 感覺挺奇怪
事實上 這份修法的邏輯本身一開始就矛盾
首先 修法理由自承軍人身分的行止規範因為任務軍紀等等
應該與文職公務員有別 所以跟公務員懲戒法要有不同
但是罰款這個東西 很明顯是從2015年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搬來的
在最應該有別的地方 反而把拿錢對付文職的手段搬來對付軍人
此其一
再來 其實2015年以前 公務員懲戒法也是沒有罰款這項的
他是從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抄來的
德國懲戒法倒是確實文武職公務員都一體適用沒錯
但是 德國規定的罰款上限是公務員一個月的俸給
沒固定俸給的話最高500歐元
來到台灣就變成文1-100萬 武0.5-100萬
那如果參考美軍好了
對照美國UCMJ統一軍事司法法典的規定
指揮軍官可以對下屬施行的非司法懲罰NJP
財物上是到罰薪 也沒有fine這項
真可以說是獨步德美的吾人之獨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