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不是只有生產製造才構成侵權。
專利法第九十六條就有規範,這裏也有科普文。(感謝cross980115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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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那家仿冒品真的配發部隊,原廠最少可以打官司要求國防部回收銷毀所有仿冒品。
這種案例不多但國外有發生過,因為廠商不太可能開地圖炮把消費者都告上一輪。
但這個標案也只有一個客戶,廠商要告是很有可能的。
或許有人又會嘴,政府可以跟廠商索賠啊。
先不論廠商會不會錢洗走人脫產,事後的救濟往往也補不回損失。
換個角度看,若是鴻海的採購搞這齣戲,他們家的法務戰隊不把採購電飛天才怪。
相較之下我們的軍備局不僅沒人要被檢討,板上還一堆支持的聲音,
還有視專利權為糞土的天才振振有詞...
總之,從中國產品混進去到這個標案,軍方對供應商的管理真的要檢討改進。
※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這新聞看內文 就個人理解
: 法理上有侵權是國內某廠商 不是軍備局
: 先以完全相信報導內文正確性為前提
: 內文寫
: 軍備局是按照maglula的產品設計圖開標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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