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原PO的問題,相信底下的回文也有答案了,但仍回覆至看板希望可供
其他正在當兵的人參考:
1.現行法律制度上沒有所謂越級申訴就要被懲處的規定,但是有所謂的潛規則,
簡單的說如此的做法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即是屬違法的。
2.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6條規定: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
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3.其實當兵也不過只有1年(不願意除外),非到必要不需搏到如此僵硬,但保護自己
仍是必要的,除非遭受到像洪仲丘一般的待遇否則,真的不建議玩到如此的大
4.建議在當兵前最好都能把陸海空軍刑法、懲戒法看過一遍,知道哪些事情是你可以做
可以容忍及底線,真的遇到重大緊急事故其實是可以報警(憲兵隊)
5.倘若你真的對某些長官的做法看不下去,參酌個人的經驗,最好是可以先將事情
記錄下來,等到退伍時再丟到國防部長信箱、各單位司令部信箱,最好是退伍後趕快
提出把屎尿事都趕快處理完後,展開美好新生活,不要再為這種鳥事所困住自己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