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這哪門子慰問 指揮官:你知道我有來就好

作者: ugvu (感情不存在突然)   2014-07-05 23:20:20
引述蘋果底下留言吧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704/427927/
你知道承包商未使用安全器具進行工程,已經違反合約基本規範這件事嗎?
我換個問法問你好了,你有沒有看過相關或者類似的工程合約?
發案人有權可以停止他們工作權,並依法提出工程延宕之損失。
一件工程承包絕對不可能會漏掉,基本安全和雙方權益,和各自該履行的義務。
很理所當然地怪罪人家不穿防護衣的同時等於桶了自己一刀,督導不實,沒有監工,你知
道這件事?
講難聽點就是官商勾結!
職業安全衛生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1
第25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
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家屬提告吧,要求事業單位負連帶責任
也可請勞檢所去檢查,問題一定很多
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昨晚查法條才知道勞工安全衛生法已經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舊的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4條 本法適用於左列各業 十四、國防事業。
新的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
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又 職業安全衛生法上有說明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2.07.03 修正之第 7~9、11、13~15、31 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104年0101施行的沒包括第4條,表示第4條已經於103年0703施行
新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的...
第4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 以及
第2條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
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我的小解讀是以上2項已經不分行業及機關了...通包了
本案應有準用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1項之情形,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
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故縱使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第9項規定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
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但由民間廠商履行時機關並不因此即脫免查驗責任

且同條第17項第14款(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亦指出,機關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
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派遣勞工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維護派遣勞工之健康、安全及
福祉。
故可知契約危險責任之歸屬,並不會影響法定勞工權益之保障;縱使軍方可能沒有契約責
任,但並不表示就一定沒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行政責任歸屬的問題。
一件工程
招標之後還有驗收,
驗收包商是否合乎規定,
包括施工過程,包括施工結果,
很明顯這案子就是便宜,只看價格不看質量的那種,
然後發案人也只是根據SOP檢驗,
草草了事,人員有無確實使用護具?人員有無根據工程規範施工?
全部都是包商的責任,這句話在外面會給人家笑死,包商不配合軍方有權取消他的工作權
,並依法提出延宕損失。
我不明白為什麼,他們可以理所當然地去怪罪防護衣這件事,
更不明白軍方沒有配合救援的義務這件事,
不是我愛罵髒話,是她媽真的爛到谷底!
到底是什麼頭腦會讓他們這樣信任包商?
放著他們,偷工減料偷斤減兩,五楊高架橋,核四都是這樣,
施工過程不管理,出了事才來責怪隨時可以倒可以收起來的包商,
讓人求償無門,我們國家到底有沒有把監工這事情當一回事?
還是她媽又搞回扣這招?所以可以當瞎子當到這麼瞎?
你知道承包商未使用安全器具進行工程,已經違反合約基本規範這件事嗎?
我換個問法問你好了,你有沒有看過相關或者類似的工程合約?
發案人有權可以停止他們工作權,並依法提出工程延宕之損失。
一件工程承包絕對不可能會漏掉,基本安全和雙方權益,和各自該履行的義務。
很理所當然地怪罪人家不穿防護衣的同時等於桶了自己一刀,督導不實,沒有監工,你知
道這件事?
講難聽點就是官商勾結!
依這模式來看 軍方可以一口咬定人家沒穿護具
代表他之前也都沒有穿 就合約規範來看包商已經違規
軍方有權可以停止他們工作權 並依法提出工程延宕的損失
但軍方選擇放任 你知道那意思嗎?
這家包商到底有沒有那個專業度 軍方到底有沒有那能力提供場地
就算沒有軍方有沒有請人做好督導工作?
不要看這沒什麼 意外都是這樣發生的!
有接觸有看過這類案子的都知道阿
沒有那麼好康說 你花便宜錢 隨便找人
工程出事了 責任可以通通推給人家的
像是局限空間 槽體清潔 像是缺氧空間 像是揮發性氣體 容易發生中毒 或者粉塵爆炸的
工作環境 多少人因為便宜行事被送法辦 就是有人白癡總認為花錢是大爺 花錢就可以理
所當然講乾我屁事 只要你沒有請人在監工 自己也沒有監工 發生了意外 哪怕死的人有你
的家人 你處境多可憐 人家也不會同情你 你就是業務過失致死 這工作環境到底安不安全
並不是你來決定 是職安局的人決定 人家的數據和資料 是靠著一具又一具的屍體所堆積
而成
包括你家洗水塔找那種無照的 你試看看 你隨便找個路上阿貓阿狗試試看
出了事 死了人會不會落在你身上!
如果人家騙你就算了 這樣明知故犯 還想推乾淨 門都沒有!
業務過失致死 很多人都被抓去關過
廠長 副廠長 包商 發案單位
有直接可以接觸到管理到審核到的都該負上連帶責任
不敢說關很久 但後續賠償絕對是夠讓很多人倒
槽體清潔啦 水塔清洗 冷藏室搬運
醬菜缸清洗 槽體焊補這類工作
幾乎每年都在死人 很多人都被抓去關過
炸死 缺氧致死 神經毒氣中毒 無氧空氣窒息都有
其中粉塵爆炸 揮發性氣體爆炸 死最快
無氧空氣窒息死最快 僅需兩秒人就這樣沒了
我會講到那種抓阿貓阿狗付錢請他們無照的人掃
就是因為有案例 你請個沒有槽體作業安全相關證照和器具的水電工朋友來幫自己家裡清
水塔 出了事那怕你在會牽拖 那也是你的責任!
你可以委託人去承擔 去審核公安 但是你自己來 有疏失就是業務過失致死!
軍方顯然沒有這動作.......
不管怎樣包一定會有雙方基本權益 和安全 和基本履行義務
包商違規在先 你不糾正 出了事再來撇清責任
我在講句難聽的 包商不按合約走 業主有權可以終止工作權
並依法提出工程延宕之賠償 為什麼業主可以理所當然地去指責 人家違規
自己沒責任?
我再換個問法問你好了,你請人蓋房子,房子偷工減料倒了你會找誰?
找負責監工的還是小包商?
講難聽點這包商到底有沒有專業有沒有合法都是個問題,根本就是官商勾結!
家屬應該先釐清主要責任在外包廠商的安全管理部分吧!以及現場督導的中科院專業人員
,因為說穿了,干擾絲這類的東西應該是由中科院管制,只是存放在陸軍的彈藥庫那,陸
軍他們就真的是提供場地,頂多外加負責廠商人員的放行,其他的行政支援事項,就看合
約內容跟中科院的需求,真的跟陸軍沒多大關係,頂多就是一些民事上的連帶責任,只是
比較好奇的是,指揮官你要嘛不去,幹嘛沒事去了還說那些風涼話呢!真不知道這種EQ是
怎麼升到將軍的!
還有一些老百姓,不要什麼事扯到軍方就都是軍方的錯好嗎?明明是廠商作業疏失,硬要
扯上軍方,而且要說真格的,現場中科院人員也是軍人,也是有掛階級的,他們才真是專
業人員,要是陸軍派員過去,頂多也就只能站一邊東張西望,一點幫助也沒有
廢彈處理高度危險,超出軍隊能力均委民間公司處理,這些公司為承攬賺錢增加營業項目
,達到合於政府採購競標門檻,再找長期處理廢彈的退役軍人任職..
出事的老鳥吃這飯20幾年,處理艦用干擾絲裡有"鎂",該不該穿防爆衣,能不能近火,或
其他安全防險規定,就專業經驗應有警覺本能...
工安調查是縣市政府責任,跟軍方應該不會官官相護吧!靜待調查報告再來釐清責任,現
在就硬指誰不對,這還算法治國家嗎?
高危險工作有其風險機率,這是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的原因
重點是 聽說這家外包商根本沒能力處理,卻低價搶標。 國軍承辦人及其長官能力或操守
也令人懷疑。
國軍工程合約都是這樣寫,甲方(國軍)只負責借用土地、物品或機具維修,施工時發生意
外由乙方(雇主)負責,廠商為了得標都以最低標獲取,至於工人的生命就....(攤手)。最
低標廠商會出多少錢保障工人,答案就不言而喻拉
事情發生.全都有責任都別推 東西是存放在營區。國軍就有責任.再說又是存放在彈藥庫
。再怎樣都要派人監督跟告知及檢查包商人員跟防護措施跟裝備吧。說難聽一點這次是發
生燒傷當然希望都能平安渡過。如果是發生爆炸勒。難道軍方還要推給廠商?自己本來就
有義務監督別一直推給誰了。都是國家體係。最討厭就是互相踢球。
這是外包業務,風險本來就是由承包商自行承擔。
承包商自己要依循勞安工安法規,要自行準備工具。所以『家屬質疑為何沒有派遣救護車
?到底有沒有配發防護衣?為何如此高危險的工程陸軍沒有派遣幹部到場監督?』這些都
是公司的事不是軍方的事。本來就跟軍方無關,講這些只是國軍好坳想吃人夠夠而已。
APPLE 把製造外包給鴻海,鴻海在鬧跳樓潮時,APPLE有出來慰問嗎?
外包就是外包商自行要負責所有的風險與工作的,這是社會常識。
『為何要透過立委施壓軍方才出面』這換成你是軍方,你會爽嗎?
標案預算外包商可沒少拿過。
公家機關為了逃避責任,事事都找"外包"(不把關審核也不管是否經驗成熟! 價錢便宜有紅
包拿就好)!怎可能不出意外 !!
這指揮官確實該被檢討
但包商自己不用負起責任嗎?承包工程會不知道這是有危險的嗎?
什麼叫承包~~~難道你去承包一個工地你還要跟上面的公司說ㄟ~你要準備人~準備機器~~
承包商難道就沒責任
作業人員有相關的證書或是國際認證嗎?我想應該沒有…而且有SOP嗎?這個也是個問題
廠商原本就該負責…合約上早就簽定作業期間該穿防護器材!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4-07-06 00:44:00
合約怎麼寫,都不能免除職安法16
作者: danny0857 (間黑男)   2014-07-06 02:33:00
大大專業喔,我記得外包商出事上游也有責任不過這是陽間的法律,想要靠勞安讓國軍付出代價,需要很專業的人,這新聞一看就知道cost down到極點
作者: 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4-07-06 03:21:00
因為雖然法律規定可以用最有利標 但幾乎都會被擋下...
作者: JANYUJEN (.....)   2014-07-06 08:45:00
反正最後就負責監工的士官或軍官扛啊
作者: TCLanLanLu (比藍藍路還精)   2014-07-06 16:10:00
突然發現note大也在這
作者: a1len (a1len)   2014-07-10 14:45:00
典型上下交相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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