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生效日?
http://0rz.tw/p0C0Q
本法 102.07.03 修正之第 7~9、11、13~15、31 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個人想法:
這件事發生在上個月,職業安全衛生法應該還沒生效,有沒有適用,不太
清楚。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http://0rz.tw/0ZOqY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
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
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個人想法:
1.第一項規定(標黃字部分),與舊法相同,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國防部)
將工程發包出去後,承攬人(得標廠商)就必須負上職安衛法中,所有寫
到有關雇主的責任,國防部就不再負責法律中有關雇主的責任。換句話說
,所有有關「雇主」的責任,是由承攬人負責,並非國防部。
然原事業單位(國防部)仍然要針對「職業災害補償」與承攬人(得標廠
商)負連帶責任。
那什麼是「職業災害補償」? http://0rz.tw/NbREp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除非承攬人沒有幫員工投保勞保,否則這部分的責任,勞保就能解決。
承攬人都解決了,國防部應該也沒什麼連帶責任可以負責的。
第1點提的是國防部針對「職災補償」的責任。
2.第二項規定(標紅字部分),是新規定,舊法中沒有,若國防部違反本法
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導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災,就要負上「職災賠
償」的責任。
換句話說,國防部沒有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是不用負上「職災
賠償」的責任的;
再退一步說,就算國防部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但不是導致承攬
人所僱勞工發生職災的原因,也不用負上「職災賠償」的責任。
第2點提的是國防部針對「職災賠償」的責任。
結論:
1.本次事件有沒有適用職安衛法,若有?國防部可能會有職災補償與職災賠
償的「連帶」責任,若適用舊法,國防部只剩負責職災補償的連帶責任。
2.職災補償有勞保可以解決,職災賠償,就得考慮國防部有無責任(有無違
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以本案為例,就得查查國防部有沒有違反職安衛法或其他安全衛生的規定
,導致這三位勞工被燒傷。若國防部有違反,當然就得賠償,若是承攬人
自己的因素(或是勞工本身),當然就不用賠償。
3.若新法適用,國防部最重要、能不能撇清責任的,在於有沒有做到職安衛
法的第26條(事前的危害告知),第27條(協議組織等等)。
當然,第27條也可以指定由承攬人來負責,國防部就不用負責了,再做好
事前的危害告知,國防部應該很難再負上什麼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