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這哪門子慰問 指揮官:你知道我有來就好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4-07-09 22:47:38
: 1.本次事件有沒有適用職安衛法,若有?國防部可能會有職災補償與職災賠
: 償的「連帶」責任,若適用舊法,國防部只剩負責職災補償的連帶責任。
: 2.職災補償有勞保可以解決,職災賠償,就得考慮國防部有無責任(有無違
: 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 以本案為例,就得查查國防部有沒有違反職安衛法或其他安全衛生的規定
: ,導致這三位勞工被燒傷。若國防部有違反,當然就得賠償,若是承攬人
: 自己的因素(或是勞工本身),當然就不用賠償。
: 3.若新法適用,國防部最重要、能不能撇清責任的,在於有沒有做到職安衛
: 法的第26條(事前的危害告知),第27條(協議組織等等)。
: 當然,第27條也可以指定由承攬人來負責,國防部就不用負責了,再做好
: 事前的危害告知,國防部應該很難再負上什麼賠償責任。
問了北檢所的老師
原事業單位是陸軍司令部(合約簽約單位)
北彈庫因為提供場地是相關事業單位
正大是承攬商
中科院是擔任監工的角色
這件事情是職災無誤,另外問題在於
1.合約有沒有定要怎麼檢查廠商,如果沒有明定,那就各自表述
但是當初簽合約的人應該沒事,反正都是賠納稅人的錢
2.陸軍要負連帶責任無誤,但是問題是陸軍的代表人是陸軍司令
但在本案中,他不是顧主。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也就是陸勤部指揮官或彈藥處處長,但是如果這二個人有聰明的開過會
把這個案分給下級單位,也就是三支部北彈庫的話...
那庫長就GG,當然同理可證,庫長如果也下授給湳湖庫的話...
嚇嚇,那分庫長就GG....
作者: roseritter (滿城皆帶閃光彈)   2014-07-10 09:54:00
高招阿 李代桃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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