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hooldance (D.A.K.)》之銘言:
: 由於有督割案的前例,先保守的提出一些疑點.
: 1.依照憲令部的新聞稿,涉案人涉嫌的是贓物罪、妨害秘密罪.
: 但是這位涉案人是民人,加上是40年前的文件.
: 看不出來跟現在軍中事務有何關聯,會需要由憲令部直接出動憲兵辦案,
: 而不交給檢察官指揮辦案.
雖然現在的風向出來說話可能被噓
不過還是從法律層面讓意見更周延一些
雖然公文是40年前簽發的
但偷竊行為可能是後期
例如是在公文解密後未銷毀、遭到流出或竊取
而如果是不當管道取得的公文 即便很早就偷到
但今年拿出來公開賣的話 還是涉及贓物罪或妨害秘密
例子有點像:在網路上賣一台政府60年代的公務車逾追訴期嗎?
車子是40年前的沒錯
但得看你是在甚麼時候偷的?如果是去年才偷到的政府骨董公務車呢?
然後 就算是很早就偷到的骨董公務車 藏了3x年
在今年才拿出來賣
這樣也不能說就一定超過追訴期
畢竟追訴是以發罪行為發生來算 不是以物品來算
不然骨董就可以隨便偷不用管追訴期了
另外 追訴期不是司法警察說了算 是移送檢察官後由檢察官來決定
司法警察其實沒啥權力決定辦或不辦/放或不放 (例如微罪還是得辦)
贓物罪追訴期是10年 竊盜罪10年或20年
: 2.志願被搜索切結書是三小?
: 那以後就不需要搜索票好了,都直接讓被搜索的涉案人"自願"簽名就ok了
刑事訴訟法還真的有一條自願同意搜索
第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刑訴131-1是在民國90年1月經當時陳水扁總統修正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