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查網購白色恐怖文件 憲兵竟闖民宅搜索

作者: H3 (HHH)   2016-03-06 17:38:41
※ 引述《schooldance (D.A.K.)》之銘言:
: 由於有督割案的前例,先保守的提出一些疑點.
: 1.依照憲令部的新聞稿,涉案人涉嫌的是贓物罪、妨害秘密罪.
: 但是這位涉案人是民人,加上是40年前的文件.
: 看不出來跟現在軍中事務有何關聯,會需要由憲令部直接出動憲兵辦案,
: 而不交給檢察官指揮辦案.
雖然現在的風向出來說話可能被噓
不過還是從法律層面讓意見更周延一些
雖然公文是40年前簽發的
但偷竊行為可能是後期
例如是在公文解密後未銷毀、遭到流出或竊取
而如果是不當管道取得的公文 即便很早就偷到
但今年拿出來公開賣的話 還是涉及贓物罪或妨害秘密
例子有點像:在網路上賣一台政府60年代的公務車逾追訴期嗎?
車子是40年前的沒錯
但得看你是在甚麼時候偷的?如果是去年才偷到的政府骨董公務車呢?
然後 就算是很早就偷到的骨董公務車 藏了3x年
在今年才拿出來賣
這樣也不能說就一定超過追訴期
畢竟追訴是以發罪行為發生來算 不是以物品來算
不然骨董就可以隨便偷不用管追訴期了
另外 追訴期不是司法警察說了算 是移送檢察官後由檢察官來決定
司法警察其實沒啥權力決定辦或不辦/放或不放 (例如微罪還是得辦)
贓物罪追訴期是10年 竊盜罪10年或20年
: 2.志願被搜索切結書是三小?
: 那以後就不需要搜索票好了,都直接讓被搜索的涉案人"自願"簽名就ok了
刑事訴訟法還真的有一條自願同意搜索
第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刑訴131-1是在民國90年1月經當時陳水扁總統修正公布
作者: schooldance (D.A.K.)   2016-03-06 17:53:00
推涉案人的確有買賣贓物的嫌疑
作者: ctainan (小銀回來了)   2016-03-06 17:57:00
所以檢察官呢?
作者: winchin (撼動宇宙的第一小步)   2016-03-06 17:59:00
自願搜索是有要件的 不是想要就可以用。況且憲兵要有檢察官的命令與指揮才能執行搜索,不是憲兵想去就可以去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3-06 18:04:00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作者: gh34163 (這。)   2016-03-06 18:05:00
檢察官呢?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3-06 18:06:00
所以不一定要檢察官 但是要報告上去 內容不準會被撤銷http://goo.gl/GGJu3g
作者: OppOops (Oops)   2016-03-06 18:13:00
依法行政,刑訴有說司法警察/警察可以不經由檢察官指揮,逕行搜索嗎? 還是要有檢察官的同意才能執行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3-06 18:14:00
上面貼給你看啦..
作者: OppOops (Oops)   2016-03-06 18:15:00
即使符合左列情形之一, 並不代表就能搜索..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3-06 18:18:00
不懂 法條不就告訴你 符合左列可以搜索嗎?還是你想討論法條有無瑕疵呢
作者: OppOops (Oops)   2016-03-06 18:19:00
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明文寫了, 而且主詞是「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3-06 18:20:00
不 頓號的意義你可能要想一下
作者: schooldance (D.A.K.)   2016-03-06 18:21:00
g大,131條跟131-1條應該規範的是不一樣的東西
作者: winchin (撼動宇宙的第一小步)   2016-03-06 18:21:00
不懂法律 只會貼法條然後片面解釋....XDDD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3-06 18:22:00
因為131-1 代表的意義是131條的另外情況的說明阿如果不是附屬於131條 那就應該是增修條文
作者: OppOops (Oops)   2016-03-06 18:22:00
呃 頓號有其他意義嗎..請教一下
作者: winchin (撼動宇宙的第一小步)   2016-03-06 18:23:00
這位某G剛才還在女孩版嘴說憲兵只有採證 不算搜索咧啥都只拿片面的出來講,不要跟他浪費口水。他剛才已經承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3-06 18:23:00
如果不是檢察官的人 才需要呈報檢察署檢察官跟法院
作者: winchin (撼動宇宙的第一小步)   2016-03-06 18:24:00
認自己不懂法律,只是在做各種可能的考慮而已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3-06 18:24:00
win看東西都只看片面 還很會亂嗆喔
作者: winchin (撼動宇宙的第一小步)   2016-03-06 18:26:00
科 一方面說自己不懂法 另一方面又一直狂嗆人??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16-03-06 18:27:00
還好啦 我不懂我會去找資料研究 不像有些人說不出來只會嗆結果連研究都不會只會靠自己的想像去批評別人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3-06 18:28:00
我直接回一篇給你了 你去研究過了沒有??
作者: winchin (撼動宇宙的第一小步)   2016-03-06 18:29:00
他應該會無視那篇文他在女孩版還講,要是法律專業人士才能跟他對話如果你不是檢察官或法官,他會認為你講的都是有問題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3-06 18:31:00
會中文就會法律 那要有法律系幹啥zzzz
作者: 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點)   2016-03-06 18:48:00
所以檢察官呢?
作者: tel5149 (唉....)   2016-03-06 19:57:00
所以檢察官呢
作者: rsy (~神乎其技~)   2016-03-06 20:14:00
所以檢察官呢
作者: g3sg1 (ACR入手!)   2016-03-06 23:18:00
北檢出來補刀了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6-03-06 23:30:00
檢察官才有資格帶隊
作者: wynne556699 (上狗癮)   2016-03-06 23:30:00
某G崩潰廚乙 外來種,滾
作者: miketk (麥仔茶^O^)   2016-03-07 02:29:00
這個自願性真的很可疑,大多是沒說明權利義務下去匡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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