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enonun (火星宇宙軍掃地員)》之銘言:
: 轉po
: http://i.imgur.com/pvDRCPl.jpg
: 軍網中105.3.22國防法規資料庫中最新頒布
: 受文日期就是發布日期,也就是105.3.22
: 民網國防法規資料庫還沒公布
: 國防布罔顧軍人轉任公職的權益
: 違反大法官釋字、法律位階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 憲兵違法搜索的教訓還沒讓國防部受到教訓
: 又頒出這種長官的指示就是法律
: 陸海空軍海巡的義務役和志願役轉任公職的軍人年資都不能帶過去公職年資會不會太跨
張
: 修正條文
: http://i.imgur.com/XX9iTLy.jpg
: http://i.imgur.com/290bJPm.jpg
: 左邊是紅色最新條文
: 轉po
: 最新消息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 修改成
: 現職考取公職才能領取退除給與結算單,予以保留軍職年資
: 修改理由
: 因領取退除給與結算單,因退伍再入營要求合併年資
: 實際情況
: 退伍選擇退除給與結算單的人員要保留年資,會叫你簽切結,退伍再入營不得合併年資
,
: 並要領取退伍金
: 不會改成退伍再入營不得合併年資就好了。
坦白講小弟比較了一下該修正規定的修正理由與修正做法之間的因果關係,覺得這樣修正
有因噎廢食的感覺。
修正理由是為了避免有人鑽漏洞,先申請結算單爾後再回役跳槽到爽單位加計退伍年資。
但是新規定修正後打擊到了所有預劃退伍後再考公職的志願役之權益,逼大家必須在服役
期間考上公職才能申請年資結算。
有沒有法律高手解答一下這樣的修正作為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或是信賴保護原則啊?
個人是覺得修正規定後產生的公眾利益遠不及所造成的權益侵害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