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掛] 105年退伍年資不得保留開始實施

作者: yoyoleader (府城熟哥)   2016-03-24 14:52:46
※ 引述《xenonun (火星宇宙軍掃地員)》之銘言:
: 轉po
: http://i.imgur.com/pvDRCPl.jpg
: 軍網中105.3.22國防法規資料庫中最新頒布
: 受文日期就是發布日期,也就是105.3.22
: 民網國防法規資料庫還沒公布
: 國防布罔顧軍人轉任公職的權益
: 違反大法官釋字、法律位階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 憲兵違法搜索的教訓還沒讓國防部受到教訓
: 又頒出這種長官的指示就是法律
: 陸海空軍海巡的義務役和志願役轉任公職的軍人年資都不能帶過去公職年資會不會太跨

: 修正條文
: http://i.imgur.com/XX9iTLy.jpg
: http://i.imgur.com/290bJPm.jpg
: 左邊是紅色最新條文
: 轉po
: 最新消息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 修改成
: 現職考取公職才能領取退除給與結算單,予以保留軍職年資
: 修改理由
: 因領取退除給與結算單,因退伍再入營要求合併年資
: 實際情況
: 退伍選擇退除給與結算單的人員要保留年資,會叫你簽切結,退伍再入營不得合併年資

: 並要領取退伍金
: 不會改成退伍再入營不得合併年資就好了。
坦白講小弟比較了一下該修正規定的修正理由與修正做法之間的因果關係,覺得這樣修正
有因噎廢食的感覺。
修正理由是為了避免有人鑽漏洞,先申請結算單爾後再回役跳槽到爽單位加計退伍年資。
但是新規定修正後打擊到了所有預劃退伍後再考公職的志願役之權益,逼大家必須在服役
期間考上公職才能申請年資結算。
有沒有法律高手解答一下這樣的修正作為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或是信賴保護原則啊?
個人是覺得修正規定後產生的公眾利益遠不及所造成的權益侵害啦!
作者: xenonun (火星宇宙軍掃地員)   2016-03-24 14:56:00
就跟憲兵案違法搜索ㄧ樣,長官的話就是法律,現在國軍是不用依法行政?行政規則打趴法律和命令?再國防法規人事目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6-03-24 15:12:00
#1Myb_v3_ (Militarylife) 你何時有軍人守法的觀念你自己觀念錯誤吧跟軍人談法治?
作者: xenonun (火星宇宙軍掃地員)   2016-03-24 15:20:00
國防部發言人講的(*^o^*)
作者: airbone0407 (楊區長)   2016-03-24 15:24:00
國軍不是訂一堆違反法律的行政規定嗎XD3樓正解..
作者: snowyfat (阿妹)   2016-03-24 18:48:00
再次證明國軍腦殘的不是基層 是....
作者: xenonun (火星宇宙軍掃地員)   2016-03-24 21:12:00
證明軍人真的是無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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