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轉志願役 不必再最少簽4年
行政院會今通過國防部所提「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
草案,為增加募兵誘因,新制擬鬆綁志願士兵役期限制,若義務役士兵退伍後「簽下去」
,再入營擔任志願士兵,可自行決定役期、增加彈性,不受原本「役期不得短於4年」規
定。
此外,草案也擬開放替代役男退役後可報考志願士兵甄選。
過去規定志願士兵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役期以「1年至3年」為一期。為保留彈性
、增加留營誘因,草案擬將役期改為「每期最長3年」,取消現行最少得服役1年之規定。
國防部在修法條文說明中指出,為開拓志願役人力來源,彈性補充軍隊人力調節,參考美
、英、日等國,保留招募短期服役或假日兼職服役者再服現職的機制,因此取消最少得再
服役1年的限制。
國防部指出,為以循序漸進方式規劃,草案中還是列出役期「以年為單位」,但有不可歸
責於當事人事由時,經國防部核定,可以不足整年辦理。
此外,過去志願士兵養育3歲以下子女,必須服役滿1年以上才能申請留職停薪,草案放寬
只要服役滿6個月以上即可申請。
http://udn.com/news/story/1/1644601
替代役退伍可以考志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