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志願役軍、士官退場機制,經國防部民意信箱,詢問問題如下:
1、邇來,報章媒體針對少數軍、士官藉精神疾病申請退伍,係因無明確退場機制所致,
造成國防部及軍人形象嚴重受損。
2、查民國103年,時任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副司長白捷隆曾接受媒體詢問,表示:「現行法
律訂有不適服現役考核作法,經人事評審而辦理退伍的規定,陸海空軍軍、士官考績落在
六十五至六十九之間評為「丙上」,就可依據服役條例規定評估是否不適服現役,讓當事
人退伍,並且有規範賠償機制的配套。」惜因民眾對具體流程不清,故今日欲懇請國防部
釋疑。
3、試問今日若有一軍官,在營期間明顯適應不良,多次反映欲離營退伍,並有自戕傾向
。唯經精神鑑定後,並未罹患相關疾病。那麼在單位主官經過評估後,雖該軍官平時未受
懲處,是否能以「年度考績」或「專案呈報」之方式,將名軍官考列「丙等」,據以召開
人評會,辦理後續「不適服現役」,以免衍生後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