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去年六月正式被診斷出躁鬱症,服藥控制到今年還在控制中
在8年前曾經經歷第一次鬱期,一個人關在房裡不開燈什麼事情也無法做。
有拿刀割自己的情況(感覺疼痛才有活著的感覺,那時候真的很恐怖)
睡前都會哭,不知道為什麼要活著:-(
然後是同一年發生躁期,一周都無法入睡,只好掛急診請,最後也只是拿到
史蒂諾斯。
接下來的幾年全部都在診所拿安眠藥持續到前年前輩建議我去看精神診所。
看了幾個月下來小精神診所診初步診斷是躁鬱症後,我就轉去高醫看診
(因為小診所開的藥量已經不足以讓我入睡了),高醫診斷為躁鬱症並且藥量
開到足以讓我維持生活。
目前服用的藥量為:帝拔顛x2 思樂康x2 悠樂丁x2 史蒂諾斯x2
且一周會有一到兩天處於無法做事的狀態。
因為明年才會畢業,想說先把免役的相關處理好,可是在區公所詢問的結果為
183精神官能症(看診六個月以上且無法正常生活)。
1.精神官能症經規則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持續呈現明顯症狀,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
或職業功能顯著之減損者。
但我在兵役網上查詢"躁鬱症"的結果是184。
1.患精神病經診斷確定者。
2.曾患精神病,經診斷現已穩定或無症狀者。
是比較擔心區公所是否有誤解這兩個症狀,然後我申請的病歷表是針對183所提出
而造成無法再申請複檢。
還請有相關經驗的過來人解惑。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