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ae3456 (Miles)》之銘言:
: 請問學長姐們
: 安官失職跟大門衛哨失職哪個比較嚴重
: 今天夜哨時候(03-05)因為真的太累
: 前一晚待命伍只有我一個人
: 等不到人來我10點多就偷偷跑去洗澡
: 11點多回到待命伍室準備就寢
: 3點準時上哨 站了一下 睡意襲來
: 4點多的時候就睡著了
: 好死不死 接我哨的是排副...
: 剛剛值星跟我說禁足五天以上
: 再看分庫長指示
: 好吧!畢竟比法辦好
: 可是讓我不禁回想起之前有一個安官
: 沒完成交接就跑去睡
: 導致夜哨的全部睡死一遍
: 放空城。
: 當時我也是03-05。還被拖哨了15分鐘
: 結果懲處好像是罰勤。而且是留守的時候
: 而且只罰那第一班。其他沒事
: 不知道是不是志願役比較嚴格啊......
: 懊悔啊......
推 qooisgood: 他沒送你去憲兵隊已經對你很好了10/30 13:56
推 qooisgood: 陸海空軍刑法第 34 條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10/30 13:58
→ qooisgood: 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10/30 13:58
→ qooisgood: 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30 13:58
理論上,衛哨失職的情形如果是過失,依法應該是無罪
陸海空軍刑法34: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陸海空軍刑法13:
刑法總則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適用之。
再看看刑法總則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陸海空軍刑法34條,對於平時衛哨失職因過失而造成的並沒有懲罰規定...
只有規定戰時會罰過失
所以衛哨失職如果不是出於故意的,真的罰不到
不過這只是理論上從法律推論的情形
實務畢竟是會有各種人為因素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