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undus (asd)》之銘言:
: 我表弟正在當兵
: 突然打電話給我 說長官要辦他
: 緣由是他連上的軍械士拿連長的槍在保養完後放在桌上
: 他就拿了插在腰間跑去隔壁連找認識的玩拿槍押人的遊戲,我知道很低能
: 然後被不知道哪來的中校看見 說要辦他
: 這很嚴重嗎? 不過我想不出哪一個法條可以法辦
: 還是長官只是嚇嚇他?
第 41 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犯前項前段之罪,於七十二小時內自首,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其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其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64 條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σ′▽‵)′▽‵)σ 哈哈哈哈~你看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