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放寬志願役育嬰留職停薪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只要服役滿6個月,為養育
不滿3歲子女或為了和收養兒童共同生活,就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不得超過2年。
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的公布施行與健全志願役士兵服役制度,修正條文也
增訂替代役備役可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條文並增訂,志願士兵在1年內累計大過3次者,予
以汰除。
條文也增訂,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的役期不受4年限制。1051201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12010247-1.aspx
(中央通訊社 201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