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就是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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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服兵役的詳細規定由法律定之 也就是現在的兵役法而兵役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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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很清楚 教育召集也算在服兵役的義務內 最後關於幾年教召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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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現行法律還是規定8年內4次(這是次數上限) 而最近說的四年內2次 只是國防部說會盡量更換名單 確保不會有人教召四次但有人沒教召過 但其實即使這樣講 你還是被教召第三次也是不違法的 只是你可以跟國防部靠背一下怎麼跟他當初的承諾不一樣 沒避開你的名單 叫他們換一下簡單的結論就是 依法行政 查無不法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