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27日15:09
國防部過去限制「有前科」的役齡男子,均不得報考志願役士兵,但國防部今天上午公告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案」,放寬成年遭判處徒刑者,且服刑完畢
,可以報考志願役士兵;另外,凡是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
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也都享有報考志願役士兵的權利。
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表示,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案已完成立法,國
防部並在今日依法公告及實施。據了解,此案主要因為一位邱姓男子因有過失傷害前科,
在2010年報名志願役專業軍士官,但遭國防部所屬考選委員會依2010年考選簡章「曾受刑
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規定,拒絕邱男報名,邱男為此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申請釋憲,最後
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715號解釋「牴觸人民服公職權利」。因此,國防部必須修改志願
士兵選訓實施辦法,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項修正案。
根據國防部公告的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案。內容強調,為使國軍用
人政策,得於兼顧維護國家利益與軍事安全前提下,更臻周延並與時俱進,參照同屬公務
員且具備執行公權力身分之司法官與警察用人標準,適切調整原成年遭判處徒刑者限制報
考條件,修正相關辦法。
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相關放寬成年遭判處徒刑者,不得報考之限制條件,並增列獲准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為不得報考之除
外條件。並配合放寬甄選限制條件及除外規定,修正第九條入營接受基礎訓練人員退訓規
範。
另外,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也更改為「未判處徒刑或未受感訓、強制戒治、觀察
、勒戒及保護等保安處分之宣告。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少年受緩
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王烱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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