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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已過,你依舊沒有提出最關鍵的證據,先前的作為亦不符合板規第四條之一,
整個過程與程序都在上面那篇公告的推噓文中,完‧全‧公‧開。
那麼,我就照規定走了
依據板規:
第四條之一(推噓文刪除與修改之禁止)
凡板友針對於本板所發表之文章下所為之推噓文,除經該發表推噓文之板友同意外,禁
止原發文者進行任何刪除或修改,如已獲得原發表者同意刪除或修改,必須於文章開頭
明確標註「已獲得原推噓文者(使用者ID)同意修改(刪除)」之字樣為證,如有板友因此
類行為而發生遭受侵害之情事,經其檢附證據向板主檢舉,且由板主審視確實成立者,
初犯者水桶七日,再犯者水桶十四日,三犯者永久水桶,除將證據附於公告為證外,如
因此發生違法情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依法律途徑解決。
奉送水桶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