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ack7447 ()》之銘言:
: 這次收到教召令...因已去過一次就想說出國玩玩也好
: 沒想到公文竟然沒過...機票都買好了(接到召集令才買)...QQ
: 沒想到現在這麼硬阿
: PS:事由我寫出國考察...沒出差證明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定義:
第 2 條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國民兵之召集。
"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
準。
罰則判定基準:
第 5 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第 6 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
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 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
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
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節錄部分*
推 bluewindwmg: 打電話去罵,謝謝,你直接問:我可以
→ bluewindwmg: 打去問不予核免,那他有辦法在海關
→ bluewindwmg: 抓你嗎?幹他媽的國防部,全部給我去
→ bluewindwmg: 死
→ bluewindwmg: 當然,你幾星上將啊,你直接說你要出
→ bluewindwmg: 國考察,準備回來台灣開工廠投資並且
→ bluewindwmg: 創造工作機會,你問他們這個他們要
→ bluewindwmg: 賠償嗎
推 bluewindwmg: 我建議你,找相關單位拼命打電話問,
→ bluewindwmg: 直接嗆到他們沒話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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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uewindwmg: 打去國防部罵,你越兇他們越怕
→ bluewindwmg: 你他媽的機票他們要賠償嗎?幹,全
→ bluewindwmg: 部給我去死一百次啦,幹幹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