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緝私偷裝GPS侵害隱私 海巡士官長觸法

作者: joug (好東西不簽嗎)   2017-12-02 16:21:38
緝私偷裝GPS侵害隱私 海巡士官長觸法
海巡署王姓士官長為緝私菸,在涉走私的貨車底盤裝GPS衛星定位器,竊錄貨車行蹤。
王七天後摘拔定位器時被發現,陳姓司機報警、提告妨害秘密。最高法院認定偵查機關安
裝GPS屬藉公權力侵害私領域偵查,明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維持二審拘役五十
日、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判決定讞。
王姓士官長任職岸巡五二大隊,他因曾抓過蕭姓員工駕駛的公司貨車載運私菸,對該貨運
公司起疑;二○一四年六月在另一台貨車底盤偷裝GPS衛星定位器,竊錄貨車所在經、
緯度、停留時間與行蹤。王去取下定位器時,被陳姓員工逮個正著,大喊「抓人」。
陳提告後,檢察官以王是因「辦案需要」處分不起訴,再議也二審檢察官駁回;陳不服,
聲請交付審判。高雄地院依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王拘役四十日,得易
科罰金,緩刑二年。高雄高分院認為王是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司法警察,加重刑度判拘役五
十日,最高法院昨駁回王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妨害秘密罪立法目的是對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
私部分的行為予以限制,「非公開之活動」,指該活動並非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的狀態而言。
偵查機關為偵查犯罪而在他人車輛下方底盤裝設GPS,等於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精
確地掌握車輛與使用人行蹤,即使車輛進入私人場域,仍能取得他們的位置資訊、窺知人
們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這樣的強制偵查若無法律依據,
就屬違法。
最高法院指出,GPS的追蹤方法雖非捕捉個人聲音、影像,但仍屬「竊錄」。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5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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