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甩副連長命令 二兵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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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18年4月27日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吳男入伍後進行射擊訓練,但消極不領槍,被值星官點呼後才出
列領槍;豈知他拿到後又不依規定持槍,還拒甩副連長命令,並將步槍放在腹部挑釁,事後
被憲兵隊移送檢方偵查並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拒絕服從軍事命令,遂依違反陸
海空軍刑法「違抗命令」罪論處,但考量已認錯,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提到,去年2月8日入伍的吳男,在成功嶺營區陸軍部隊擔任二兵;同年3月2日上午8時4
0分,正當全連赴營區靶場進行實彈射擊訓練時,他經值星官多次點呼才出列領槍,但隨後
又不依指示將槍持好。
鄭姓副連長接獲通報後出面處理,而吳男不但接連違抗「把槍持好」、「回到座位、站好」
2道軍事命令,還四處張望,並將步槍橫放在腹部挑釁;副連長見狀再下第3與第4道指令,
要求「把槍交給鄰兵,並坐到位置上」、「如果不交槍給鄰兵,那我就自己拿槍了」,他依
舊我行我素。
待副連長下到第5到命令要求「把槍交給我」、並出手要拿走吳男步槍,他仍不放手,還與3
名想協助拿下步槍的同梯發生衝突,其中一拳擊中蔡姓士兵左眼,後遭移送憲兵隊偵處,再
被移送檢方偵查,並依陸海空軍刑法抗命罪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吳男無視紀律,拒絕服從副連長下的5道命令,枉顧軍紀常綱,嚴重危害
軍事安全,但考量他事後承認犯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