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逢車禍糾紛只能認賠救考績? 國防部修法解套
國防部預告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理由令人關
注。就是有不少現役軍人駕車不慎致民眾受傷,常因志願役軍人身份,被索高額賠償,若
拒絕以此和解,對方就拒絕撤回告訴,那怕情節輕微,軍中當事者考績因此就不能列為甲
等,影響升遷甚至工作權,許多官兵為繼續工作,只好任人予取予求。所以國防部計畫修
法,加入「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等草案條文,希望為身陷行車糾紛的志
願役官兵解套,安心服役。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自民國69年4月16日發布施行後,曾經五次修正,
最近一次於105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
國防部說,現役軍人駕車不慎致人民受傷,迭遭索取高額賠償,如拒絕和解,縱犯罪惡性
及情節輕微,在人民未撤回告訴,經檢察官起訴並受法院判決有罪的情形下,其當年度考
績即不得評列甲等,致影響升遷或留營工作權。
國防部表示,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意旨,因此在標準第4條第4款增訂「但書」規
定,將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其考績績等
不得評列乙上以上,「不包括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以符實需。
國防部指出:草案第4條第4項:而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
、緩刑確定者。國防部在第4項增列第4款:「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國防部在草案中說明表示,這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意旨,認過失獨因疏忽而觸
法,惡性不同故意犯罪,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入然欠缺應具備的服役
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因此在第四款增訂但書規定。
https://udn.com/news/story/10930/3452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