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73218?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女上兵衛哨躲庫房偷歇辯「生理痛」 處拘役廿日
108-06-15 聯合報 記者賴郁薇╱即時報導
海軍陸戰隊吳姓女上兵去年執行深夜零時至二時安全士官衛哨勤務,自稱身體不適,在未呈報幹部、長官情況下,擅離勤務,躲到十公尺外訓練庫房偷歇,幹部夜間巡查當場抓包。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擅離勤務所在地罪科處拘役廿日,沒想到吳姓女上兵不服判決,上訴主張生理期不適,請求緩刑,但法官發現,吳兵案發前後屢屢延遲交接衛哨勤務、缺席未到,怠忽軍紀,上訴駁回。
吳姓女上兵先前服役於海軍陸戰隊登陸戰車大隊運輸第三中隊時,表定在二月廿三日零時至二時負責衛哨勤務,理應待在安全士官桌處執勤,卻被林姓巡查幹部發現她偷偷躲在,訓練庫房內休息,被高雄憲兵隊送橋頭地檢署查辦。
吳姓女上兵到案坦承至庫房休息,且有林姓幹部、海軍陸戰隊登陸戰衛哨勤務輪值簿佐證,檢、審認定她罔顧現役軍人重法守紀職責,棄營區安全於不顧,擅自躲到訓練房庫休息,行為影響軍紀,犯後一度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態度不算良好,橋頭地方法院依擅離勤務所在地罪科處拘役廿日,得易科罰金二萬元,可上訴。
然而,吳姓女上兵不服判決,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她指稱,自己因生理期身體不舒服,才離開衛哨處所稍作休息,自己也是直到因案移送,才知道自己實際上根本不符合衛哨資格,若原本服役單位有審核她是否具衛哨資格,她就不至於觸法,請求宣告緩刑。
法官調查,吳姓女上兵雖曾患憂鬱症,且有相關診斷證明,但接連兩年執勤狀況都正常,無精神異常,判斷符合衛哨勤務資格;再者,就算她生理期不舒服,也應循正當管道,向部隊長官反映,再由部隊長官調整執勤班表,而非擅離崗位,原審判決無過當。
經查,吳姓女上兵擅離崗位並非初犯,她在案發前一個月就曾因延遲交接衛哨勤務,被所屬部隊處申誡一次,之後又陸續因集合未到,被記過一次、申誡二次,判斷她怠忽軍紀並非偶發事件,不具有宣告緩刑理由,可上訴。
據悉,吳姓女上兵已在去年七月一日調任同大隊所屬支援中隊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