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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漢光演習」與同袍妻赴日同宿挨告偷情 二審翻案免賠!
108-08-14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軍情局林姓軍人去年六月向妻子謊稱「漢光演習」留守,卻與
同袍之妻徐女到日本五日遊,還同宿一房,林妻事後查知,怒告老公林男和徐女求償六十
萬元,林、徐二人辯稱「同房沒同睡」,否認有姦情,橋頭地院一審仍判二人應連帶給付
廿萬元給林妻,但兩造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今宣判,案情大逆轉,合議庭認為,沒
有證據可證明林、徐二人有侵害林妻的配偶法益,求償沒有理由。並不得上訴三審,全案
定讞。
據了解,林姓夫婦結婚四年多,夫妻與徐女的丈夫都是現役軍人,雙方互有熟識,去年六
月三日至七日,林男向老婆謊稱因「漢光演習」留守軍中,卻在小港機場出關時,被丈母
娘撞見和徐女狀極親密,一起辦理出關手續。
林妻事後得知,暗中委託徵信社赴日本蒐證,發現林男和徐女在日本旅遊期間,同宿一房
、牽手狀似親暱,怒告二人涉嫌侵害其配偶權益,求償六十萬元。
橋頭地院一審判林、徐二人連帶給付林妻廿萬元。兩造均不服,各別提起上訴。高雄高分
院審理後,今廢棄原判決不利於林、徐二人部分。
判決指出,近年我國司法實務就所謂「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行為」,多有不以通姦
行為為限之見解,但仍須有直接、間接證據足以證明夫妻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一般朋友交
遊之不正常往來,始足構成。
林妻所提老公林男與徐女二人日本旅遊期間的照片,經送調查局鑑定,並無表達情愛的肢
體接觸,也無法確切看出有所謂牽手同行、舉止親暱之情事。
此外、林、徐二人並不否認同團赴日並同住一房,但辯稱其原規劃與徐夫同遊,但徐夫因
漢光演習未能前往,且旅行社人員告知已滿團、改單人房需補差價,經徐夫同意,二人始
接受此一安排。
二審審酌林男、徐女二人各自已婚,同住一房,確非常態,惟由徐夫及陳姓旅行社業務員
之證述,勾稽比對徐女行前與陳姓業務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資料,足認林、徐二人所辯
尚非虛偽。
合議庭因此判決,林妻所舉直接、間接證據無法證明林男等二人共同侵害其配偶關係的身
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其請求林、徐二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自無理由。本案不得再上訴
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