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個月軍事訓練役的再入營軍官
今天人事說慰休只看退伍令三個字
而之前國防部長也有說結訓令等同退伍令
看了慰休的規定也有寫到
再入營者,係依其退伍前之階級予以任用,因士兵退伍後再辦理入營,仍以士兵之身分任
用,故第三款現行條文前段之士兵,應屬贅詞,爰予刪除。又考量志願役及義務役士官、
士兵均得於退伍後再考入軍事院校,且為配合軍事教育條例規定,軍事教育由軍事學校及
軍事訓練機構執行,爰刪除同款「義務役」及「服役期滿」之文字,並將「軍事校院畢業
者」修正為「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畢(結)業者」,以定明渠等人員年資併計後,慰
勞假計算依據。另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畢(結)業人員,其任官(職)日原則為同日
,為配合實況
,將服役年資併計之時點修正為自任職之日起。
這樣說起來我也有算符合資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