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雷艦弊案 海軍前正副司令逃過懲戒
海軍二○一三年辦理獵雷艦採購案時,司令陳永康與副司令蒲澤春沒評估風險及廠商履約
能力就放寬競標廠商財力資格,讓資本額僅一億七千多萬元廠商能參與三五二億餘元標案
,導致得標的慶富公司因資金問題無法履約,陳永康與蒲澤春遭監院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公懲會雖認為陳、蒲監督不周應降一級懲戒,但監院去年移送時已「拖」過五
年,依法判決免議。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懲會之日止,已
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處分。」陳
、蒲應受懲戒的行為終了日為二○一三年十一月廿八日,監院二○一九年二月一日才將全
案移送公懲會,因超過五年而免議。
監院人士:通過彈劾時已過時效
監院人士表示,彈劾移送一切均照流程辦理,並無延誤。該案是在去年二月初提出調查報
告並作成彈劾之決議,以陳永康、蒲澤春的行為發生時間二○一三年十一月廿八日,推算
五年彈劾時效,在監院通過彈劾之時,就已超過該時效,因此並無監院「延遲移送彈劾結
果」造成超過時效之情事。
監院人士指出,彈劾是影響公務人員重大權利的處分,需要有完整調查過程和充足的證據
資料,因此查案上向來以嚴謹為原則,以避免造成當事人無法挽回之錯誤處分。
高市前海洋局長 王端仁也逃過
另外,慶富公司面對承諾興達漁港造艦廠房期限壓力,找當時擔任高雄市海洋局長的王端
仁於二○一六年十月三日拜訪漁業署研究員陳文深等人,雖漁業署表示基於立場只能以標
租方式處理,但未以書面記載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和內容,違反行政程序法,雙方會面
過程遭秘密證人公開後而被質疑偏袒特定廠商,公懲會昨天判王、陳申誡。公懲會指出,
王端仁為政務官,與市長同進退,因此不適用休職、降級及記過處分。
換句話說,海軍司令陳永康、副司令蒲澤春和王端仁都經監院彈劾,公懲會也認為應予懲
戒,但最終等於沒有處分。
國防部核定海軍「康平專案第二階段」計畫,預計在二○一三年至二○二五年度,以六艘
國艦國造的獵雷艦,汰換部分服役超過半世紀的掃雷艦。國防部公開獵雷艦招標公文後,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接到竣達企業公司、慶富公司函文,指若以原招標要求,國內只有
台船一家公司符合資格,要求放寬實收資本額,以避免不當限商。
時任海軍司令陳永康與副司令蒲澤春,沒評估風險及廠商履約能力就同意放寬競標廠商財
力資格,慶富公司得標後為籌措資金,陸續虛偽增資以利找尋聯合授信銀行團,並以不實
境外紙上公司採購合約、商業發票向多家銀行詐貸鉅額款項。慶富因無法依約支付聯貸利
息與費用遭聯貸銀行解約,國防部也通知解除獵雷艦採購契約。
https://udn.com/news/story/10930/4628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