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想到可以打的點有
違反憲法或行政法的原則包含:
比例原則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誠信原則 平等原則
1.比例原則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條文對於國防部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年限、次數及時間給予無上限的授權,
(依據條文內容,國防部即使要把每次教召的時間延長為1萬年,理論上也是可以的)
應該很明顯已經違反比例原則。
因為即使是為了國防目的,也不可能允許國家強制人民服數十年的兵役。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如果把上面的條文解讀為"有一定的上限"(也就是不能依據這條召你1萬年)
那這個上限是多少?
何謂"酌增"?
國防部覺得年限延長到12年是酌增
但應該很多人會認為這已經不是酌增,而是"大增"
更何況以後完全有可能用溫水煮青蛙的方式
12年完變15年,15年完變20年
"酌增"的上限在哪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根本無法預見
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國防部延長教召年限是執行兵役法第27條的內容
應該要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精神
也就是在公布延長年限的那個時間點
已經退伍滿8年者就不應該在之後繼續被召
要從當時退伍未滿8年者到了退伍滿8年以後才適用新教召年限
4.誠信原則
國防部去年說2022年才會實施,結果今年就等不及要硬幹。
5.平等原則
募兵制導致兵源不足,政府不改回徵兵制,
甚至對於有能力服志願役的女性軍士官,
在她們退伍後鬼扯說什麼女性社會角色不同,所以不納入召集
(既然社會角色不同,那你讓她當志願役軍人?)
政府口號喊的是全民國防,
事實上卻只會凹爆7年級生。
目前想到的點有以上這些,
如果採用集體的方式對國防部提出行政訴訟,
不曉得有多少可行性呢?
相信板上應該也有不少專業的法律人,
希望你們也能分享一下相關的意見,
如果我們再繼續默不作聲,
就只會永遠任人宰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