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軍人酒駕撤職遭法院撤銷 司法院:軍方涉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2-04-21 14:15:19
軍人酒駕撤職遭法院撤銷 司法院:軍方涉「裁量怠惰」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255926
聯合新聞網2022年4月21日(記者洪哲政/台北報導)
酒駕是軍方天條,查獲一律記過退伍,但近年陸續傳出有軍方當事人經向行政法院上訴後,
處分獲得撤銷。此節經民進黨立委劉建國向司法院提案關切,「為什麼不支持軍方決定?」
司法院說,國軍在部分軍人酒駕懲處案涉及「裁量怠惰」,甚至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法
,因此撤銷處份。
空軍台東志航基地7聯隊一名上尉飛行官,109年間開車出營門自撞營區路邊水泥台,經實施
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毫克,被告第七聯隊查證後於109年7月2日召開懲罰評
議會,作成原告撤職,停止任用3年的決議。
但此案上訴到行政法院,法院卻認為原處分的裁量理由看不出來有完整審酌陸海空軍懲罰法
相關,也未見對於該案原告所涉肇事情節,僅是對營區景觀照明燈造成輕微財物損害,並未
對其他人造成危害,不能一逕以最重懲處處置,法並認為被告第七聯隊以原處分對原告逕行
作成撤職的懲處,有未為合義務裁量、裁量怠惰的違法,而將原處分撤銷。
此外,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零五廠修繕所中校所長,108年3月23日晚間餐敘飲酒
,翌日凌晨駕駛自用小客車返家途中遭警方攔檢,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未
回報單位,歷經相關人事程序後,遭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核定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
但全案申訴至行政法院後,法院以人事程序應符合法定程序,作成原處分的人事程序未依法
為之,如未經人評會審議,就直接以註銷令撤銷人評會的前考評決議、未先經復議程序 重
啟決議就撤銷先前的考評決議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並不法侵害原告平等服公職權利為由,
原處分撤銷。
劉建國認為,軍人酒駕遭機關撤職、停役,但法院卻不支持機關決定,建議司法院是否應參
照「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訂出標準。
但司法院回應表示,基於審判獨立,尊重行政法院判決,行政法院都是從程序面審查行政部
門的決定,認為軍方的原處分未附具足夠的裁量理由,而有裁量怠惰的違法,其次認為原處
分因歷經的人事行政程序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法。
司法院認為,軍人懲處處分是「主管行政機關的人事行政權」,陸海空軍懲罰法賦予行政部
門第一次作成決定,是否要制定裁量基準或參考,司法院尊重主管行政機關的權責。而行政
法院是事後救濟的法院,關於審查行政部門 的裁量決定,行政法理論及實務也已建構完整
的裁量瑕疵審查方式。行政法院和刑事法院不同,行政法院沒有 第一次作成處罰或懲處的
權限,目前沒有比照「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而制定類似要點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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