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校二度服公職竟貪污!退休俸飛了 已領款項全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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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2年4月30日〔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原為中校教官,退休後轉任退輔會榮民之家社工,卻涉嫌收賄護航遺產繼承,
2011年申請退休,2018年被依貪污罪判刑9年6月確定。空軍司令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
役條例剝奪其退休俸,並回溯追繳。陳男質疑違反法不溯既往原則,興訟保退休俸,日前
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陳男官拜空軍中校,原為高職教官,1997年退伍,3年後再度服公職,到榮民之家擔任社
工員,負責辦理寄養榮民亡故善後服務暨遺產管理及繼承業務,未料,他竟收取代辦業者
的賄賂洩露個資,甚至審核假文件,護航通過中國親屬的繼承案,還要榮民之家不要上訴
。
案件經人檢舉,陳男2011年申請退休,最高法院2018年認定他觸犯貪污罪,維持9年6月刑
度、褫奪公權3年確定。銓敘部遂剝奪陳男全數退離給與,空軍司令部則核定取消他領受
退休俸及優惠儲蓄存款的權利,並回溯追繳溢領款項。
陳男不服,興訟主張銓敘部已剝奪他的退離給與,空軍司令部又核定喪失原應領的退休俸
及優存,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往前追繳已領的款項,亦違反法不溯既往原則。
最高行指出,對貪污者剝奪與追繳退除給與已支領的款項,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與
行政罰法所稱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同,故無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最高行表示,服役條例規定「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
始』剝奪其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屬於立法者基於維護國家給付退除
給與符合公平正確原則,對於觸犯貪污罪且經判處重刑者,予以溯及剝奪應領的退除給與
,並追繳其已領款項,為立法形成自由範圍,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關。
綜上,最高行認為空軍司令部處分合理,未違背任何法律原則,判陳男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