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資深士官長酒駕遭汰除勒退 不服懲處興訟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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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2年11月27日〔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海軍某艦隊顏姓二等士官長,酒後騎乘機車遭警攔查,測得酒測值高達0.67毫克,被依公共
危險罪法辦,判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定讞,但顏男未向上級回報,後來,艦隊獲悉後,果
然將他記2大過及2次申誡重懲,並召開人審會將他勒令退伍,顏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最
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痛失軍職及大筆退休金。
判決指出,已在軍中服役18年多時間的顏男,2019年10月12日晚間9時30分,酒後仍騎機車
上路,行經宜蘭縣一處路口時,因行車不穩遭警攔下,員警發見顏男身上酒味濃厚,對他實
施酒測,測得其酒測值高達0.6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顏男自知酒駕不應該,惟
恐向艦隊回報後,將遭到重懲,因此隱匿不報。
宜蘭地檢署將顏男聲請簡易判決,宜蘭地院審理時,顏男坦承酒駕,法官認為顏男酒後仍貿
然騎車上路,漠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但審酌他是初犯,也有悔意,輕判2月徒
刑,得易科罰金2萬元,並併科罰金2萬元。
不料,艦隊得知顏男酒駕被查獲,且隱匿未回報,將他記2大過及2次申誡,並召開人審會審
議,審議結果決議顏男不適服現役,將他勒令退伍。顏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
政訴訟。
顏男自責表示不應該酒駕,自己也相當懊悔,但將他記2大過及2次申誡懲處,又將他汰除,
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他求情說,平常表現優異,雖然酒駕,卻是飲酒後返家,並未在
勤務時飲酒,也未肇事傷人,請求撤銷汰除的處分。
不過,艦隊指稱,國軍已一再重申不得酒駕,顏男是資深士官長,未以身作則,視軍紀於無
物,竟以身試法,嚴重影響國軍形象,經人評會開會決議將他勒令退伍,並無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人評會委員共5人,除主席未投票外,其他4名委員都認為,軍
方嚴禁酒駕已經是眾人皆知,顏男已服役18年多,且是資深士官長,卻知法犯法,已影響國
軍形象,全部都投票決議將他汰除,因此對顏男處分於法有據,判他敗訴。
顏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判決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