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指已經自行理成光頭的當事人,入營後仍被班長下令讓理髮阿婆拿推剪在光頭上
滑一下,然後收比如說50元。
我知道眾人慣例上這麼默認/忍耐的長年來的事實,我只是疑問就法律上而言,
這情況裡的下令幹部,是妥妥的間接圖利他人(賺到不該賺的生意)的刑事罪犯。
依照刑法,觸犯刑法的命令無效,幹部無法主張自己是下達命令而免責。
如果比較有社會實力的某些當事者在表達拒絕並警示幹部勿觸法後,還被幹部強令,
則那些幹部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東窗事發被告上法院,日後坐的牢可不短。
ps.沒有社會實力、或有社會實力但懶得計較的當事人,另當別論。我只是想到某些軍中
幹部目無法紀而且素質差勁無比,數十年間自以為是胡搞瞎搞,甚至觀念上積非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