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請問各位長官及學長姐:
在適用於軍職人員的法規中
有無像勞基法裡明確規定
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之約定
目前能查到關於軍士官懷孕的法規
僅有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8條
女性軍官、士官分娩者,給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
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四十二日,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檢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
請部分產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產假日
數。
女性軍官、士官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
上述僅跟休假有關,
未提及到孕期中值勤規定
(有另一個條文也只是跟懷孕因產檢需外宿有關)
做人當然是情理法
做事總該循法理情
希望各對軍職懷孕同仁執勤此議題有經驗或涉獵的先進
可以分享供小的我學習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