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聯勇操演遭砲車夾傷 士兵告士官長過失傷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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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4年4月12日〔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陸軍丁姓士兵參加三軍聯訓基地聯勇操演時,遭砲車艙門夾傷手部,丁男認為是操演裁判
官洪姓士官長疏於注意所致,遂對洪男提起過失傷害告訴,結果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丁男
不服聲請再議被駁回,向屏東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官審理後,認為丁男所提事證難
以推翻檢方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的理由,駁回丁男聲請。
丁男主張,他參加2020年聯勇操演時所搭乘的CM23迫擊砲車行進中後艙門未關,洪姓士官
長上前協助關閉時,應注意車內人員是否遠離頂蓋接合處,避免人員遭夾傷,洪男卻未注
意他正在整理迫砲車艙門及排除異物,逕將艙門關上,導致他左側手部、左手中指、左手
無名指被壓及砸傷。
屏東地院根據多位參與操演的在場軍士官說法,認為洪男在關閉艙門時有大聲下令「停止
任何動作」,並警告不相干人員離開艙門,其聲量足以提醒在車上的丁男,洪男已盡注意
及告知義務,本案裝甲砲車後著陸板有一小門,關鍵在於丁男將手指置於小門與著陸板間
縫隙,以致被夾傷,任何人均不應將身體置於車門與車體間縫隙,如此異於常情的舉動,
任何人均無法預見,故難認洪男有何過失,應駁回丁男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