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國人管理字第1130147899號修頒
七、呈報期限及各類出國應檢附資料:
(一)呈報期限: 1.因公出國:應於出國日期前四十日呈報。 2.個人請假出國:
(1)應於出國日期前二十日呈報,另申請奔喪、就醫、病危 探親等特殊緊急案件,採專案
方式辦理。
(2)出國旅遊應先呈出國報告書及團體旅遊行程表或自助旅 遊行程規劃表,奉核後始得成
行。
(二)呈報各類出國案件應檢附資料: 1.因公出國計畫(案件)經權責長官核定後,移由人次
室(各司
令部)發布出國命令: (1)命令或會辦單。 (2)權責長官批准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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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國人員名冊(如附件一)。 2.個人請假出國:
(1)出國事由。 (2)查驗證件(必要時得令或函駐外有關單位調查)。 (3)核對出國報告書
、申請表、年度休假紀錄、國軍人員出
國注意宣導事項及保密切結書;團體旅遊應檢附旅行社 契約書正本、行程表;自助旅遊應
檢附行程規劃表(詳述 出國行程、含航班路線,住宿地點如附件二);探親須附 相關證明
文件正本、近一個月之紙本或電子全戶戶籍謄 本(記事不得省略)或戶口名簿。
(4)家長同意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學生,以下簡稱中正 預校學生)。
以上資訊來自國防部,全球資訊網
https://www.mnd.gov.tw/NewUpload/202406/本文_173838.pdf
https://www.mnd.gov.tw/NewUpload/202406/附件_1757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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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得不說,國軍實在還是有在緩慢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