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新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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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23:14 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以及新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國防部表
示,大部分條文均按照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立院審議最大的修訂,是將懲罰法第25條的「
剝奪與減少退伍給與」,限縮為由司法院的懲戒法院(原公懲會)為之,意即當事人必須
遭到監院彈劾,才有可能以本法對其退除給與進行剝奪,或減少20%至50%。
陸海空軍懲罰法最早制定於民國19年,許多條文已經無法適應如今的需求。這次的修正版
本大幅重寫,條文由37條變為79條。新法的懲罰方式,包括「人事懲罰」、「財產懲罰」
、「紀律懲罰」三大類。人事懲罰包括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財產懲罰包
括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及罰款;紀律懲罰包括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
站。
若依照身分區別,軍官懲罰包括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
罰薪、罰款及檢束。
士官懲罰包括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
、檢束及罰勤。士兵懲罰包括廢止起役、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
、罰款、悔過、禁足、罰勤及罰站。
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只能施以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
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罰款。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則明定,軍人對於權責機關對其所為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
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法例上的利益者
,得向地方軍事法院設置的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
軍人提起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
庭依法審理。
兩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均由行政院定之。國防部官員表示,考慮到相關配套措施必須到位
,預估時間會在半年至一年之間。
原來現在還有高等和地方軍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