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中校」樓文卿助敵原可處死刑或無期 合議庭判17年理由曝光
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上校參謀官葛季賢、前中校教官樓文卿,遭控在服役期間被大陸
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吸收,蒐集我空軍戰機操演等敏感資訊,兩人遭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
今依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判樓17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扣案的4千元美金
與5萬元台幣沒收。
葛、樓在高院前審、更一審時都無罪,但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本件仍得上訴。
鎮小江共諜案2015年爆發,檢方查出鎮15年前以香港居民身分,假借經商名義來台發展共諜
組織,利用招待出國、送禮、餽贈美金等方式,陸續吸收退役軍官洩漏軍事機密,層級最高
是前陸軍馬防部少將指揮官許乃權,最高法院依違反國安法判許判2年10月徒刑、鎮4年徒刑
定讞。
檢方追查,葛季賢、樓文卿有意在退伍後赴大陸發展,2009至2012年間,兩人被昔日袍澤、
因案被通緝的空軍前中校劉其儒招待至國外旅遊,再由大陸情治人員出面設宴款待、吸收,
要兩人返台發展共諜組織。
高院更二審審理發現,樓文卿在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第一次偵查中自白,坦言受「中共間諜
」劉其儒引介至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空軍機密文書幫劉從事間諜活動而獲報酬,且
有樓、劉的通訊監察譯文、入出境紀錄、美金現鈔等證據可佐。
更二審認為,間諜刺探、收集軍事情報,無論有無利用價值,都不可容許,樓文卿犯陸海空
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與貪汙治罪條例「公務
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從較重的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處斷。由於該
條文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合議庭考量樓提供的文書價值、收受報酬不高,因此減刑,僅
判刑17年。
同案被告、有「空戰英豪」稱號的葛季賢,曾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負責蒐集整理立法院
國防外交委員會會議資料等文件,他被控將經手的「密」級會議資料提供給劉其儒,違反陸
海空軍刑法而遭訴。不過更二審勘驗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調2015年4月9日至10日的調
詢錄音,發現調查員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情事,因此葛的供述無證據能力。因檢方無法
舉證葛的犯行,更二審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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