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 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討論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24-10-22 09:19:54
今天看到八卦版討論某個中年人說排長投降他就殺排長
就好奇翻了一下陸海空軍刑法
看到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第 18 條
1.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好奇想問
如果職司採購武器的單位 放任被採購方延宕 或消極整備
使現役部隊沒槍沒個裝 無法有效執行戰訓任務
算不算是使部隊缺乏兵器 被服或重要軍品?
P.S不要說現在沒軍法 是軍事審判法被廢止 軍刑法仍在 只是審理單位變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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