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jn (小歪)》之銘言:
原文恕刪
一、侵占罪章除了親屬間所犯之外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可知,於親屬間所為侵占罪章之罪方屬
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在親戚間犯的侵占罪才是告訴乃論,一般都侵占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亦即一般俗稱的「公訴罪」。
二、提出告訴不需要指明犯人
1.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193號要旨可知,告訴乃論之罪,除相對的親告罪外,其告訴
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毌庸指明
犯人,苟已指明犯罪事實,訴請究辦,縱令犯人全未指明或誤指他人,其告訴仍屬有
效。
2.白話版:告訴人只需要說出犯罪事實跟希望訴追,就是合法提出告訴,不需要指明
犯人,甚至指錯人了,也沒有關係。
三、本件「拾得人」可能涉犯之罪為侵占遺失物罪
1.依刑法第 337 條規定可明,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
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侵占遺失物罪。
原PO既自陳係將手機遺失,則若經拾得人侵占,則應涉犯本罪。
2.至若拾得人另撥打電話,則依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 12 輯 第 26 則法律問題研討意
見,拾得人可能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四、遺失物拾得者之招領報告義務
依民法第 803 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
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
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
,並將其物交存。
所以當你撿到別人的遺失物的時候,你需要盡速通知遺失人,或是報告給警察,同時
將該遺失物交給警察。如果是在機關或是公共場所等地,也可以向這些場所的管理人
報告,並將物品交給他們。
五、結論;
1.撿到東西要趕快拿去派出所給警察杯杯或通知掉東西的人(如果你知道是誰掉的話
)。
2.向警察提出侵占(遺失物)罪的告訴,不需要指明犯人是誰。(你知道的話,就去
找他拿了啊...)
3.如果提告之後,撿到東西的人其實沒有犯侵占罪的話,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處理
的。至於版友提到的提到的通訊監察法修法等相關意見,應該只是警察容不容易找
到侵占的人,與提告是否合法等無關吧?
以上淺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