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大公司何故1800MHz同台哥繳回 而不獨自繳?

作者: sydwuz (・ω・)   2014-08-29 00:30:02
※ 引述《Yaiba (緋心刀刃)》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大公司何故1800MHz同台哥繳回 而不獨自繳?
: 時間: Thu Aug 28 22:53:55 2014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
 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或依第八十一條規定取得之
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
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
翻譯:遠傳如果想用C3的頻率來開台的話,必須要把他C1和C3的2G頻率全部繳回,
但因為C3的10MHz當中還有1.3MHz被台哥卡著,實際上只能用8MHz(5+3)來開台,
反倒是台哥因為遠傳把C1繳回了,能夠使用C1當中的10MHz開台,還不用把C4繳回去,
這種事情咱們的大公司怎可能讓它發生?所以結果就是兩間公司各自繳回
「有擋到對方路」的頻段的一部分(5MHz),讓彼此不會輸給小公司太多。
對於開台的要求,到目前為止都只有「基地台數量」,業者覺得無所謂的話
要用1.4MHz來開台也是可以的啊,畢竟法律沒明定,就看NCC敢不敢准他開。
法條在速度方面有明定的部分是:業者採用之技術,
在上下行各15MHz頻寬條件下,下行速率應可達100Mbps以上。
順便把頻率分布圖稍作調整:
         (上行)               (下行)
4 C1 C2 C3 C4 C5 C1 C2 C3 C4 C5
G │台哥大║中華║遠傳║遠傳║ 中華 │GI│台哥大║中華║遠傳║遠傳║ 中華 │
  └───╨──╨──╨──╨───┴─┴───╨──╨──╨──╨───┘
 1710 1725 1735 1745 1755 1770 1805 1820 1830 1840 1850 1865
1710.1 1721.3 1732.5 1743.7 1754.9 1805.1 1816.3 1827.5 1838.7 1849.9 MHz
  ┌╥─╥──╥──╥╥─┬──────┬╥─╥──╥──╥╥─┬───┐
2 │║遠║中華║遠傳║║台│       │║遠║中華║遠傳║║台│
G   ║傳║ ║哥│ ║傳║ ║哥│
  1715.1 1748.7 1810.1 1843.7
註:LTE如與GSM、CDMA2000等技術在同頻段比鄰的話,正常情況下不用保護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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