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回,單就從法律上來說,七天猶豫期(鑑賞期其實是錯誤說法)是消保法規定的,僅限於訪問交易和通訊交易兩種交易方式,實體店面交易無七天猶豫期適用。然後商品必須是原狀退回,任何減損商品價值之使用情況廠商都可以拒絕,所以叫猶豫期而非鑑賞期。白話就是猶豫期不是給你試用的,一旦試用就很有可能被拒絕退貨。但如果商品是有瑕疵,廠商負有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給付。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間就比較長,不像鑑賞期只有七天。所以說,樓主應該要主張民法35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是減少給付,但過實際運作上通常都是換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