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yenhuang (神經病真多)》之銘言:
: 其實這就是台灣消費者保護法規不足的地方
: 就我待過的國家裡面
: 為了防止消費者因業務員話術的影響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 在簽下所有定型化契約 例如電信合約以後 都有法定至少一星期的反悔權利
: 消費者在一星期內都可以不附理由免違約金取消合約
: 但是銷售方也有權利在同一個客戶行使超過一定次數(通常是兩次)的反悔權以後
: 終身拒絕和他簽訂新合約的權利就是
英美法日等國 都沒有你所謂的7天無條件解約
全世界除了德國外都沒聽過這種做法
且德國也不是7天 是14天
原Po是否可以回應一下待過的哪些國家們
電信合約7天內無條件解約的?
讓版友們開開眼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