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今開會決議,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刊登廣告載有「賀!台灣
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以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
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語,因內容虛偽不實引人
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記者尚未取得台灣之星的回應
。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召開第1373次委員會議,公平會表示,台灣之星去年1月於網站刊登的
廣告內容,包括「下載網速台灣之星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等語,廣告整體
給人印象為台灣之星2014年至2016年間的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均優於其他同業,以及
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同業10倍。
公平會表示,根據台灣之星指稱,上述廣告及新聞稿內容,是依據該公司2014年至2016年
連續3年於12月31日晚間,至全台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的實際測試結果,並經與第三方網
路測速軟體OOKLA INTERNATIONAL公司的SPEEDTEST資料庫數據,核對並確認後製作而成。
但公平會發現,台灣之星僅提供2015年及2016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
資證明該公司2014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的佐證資料,因此2014年跨年網
速實測的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數據佐證,很難認定3連霸的宣稱是屬有
據。
另外公平會又根據2016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台灣之星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
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因此廣告宣稱的均速67.6 Mbps以及遠勝同業10
倍等語,也與事實不符,公平會認定台灣之星前述廣告用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
表示,且足以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許麗珍/台北報導)
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01/130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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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勝同業10被都說得出口....
坐等台星官方回應 看會怎麼說
不過均速67.6 Mbps也是頗誇張
看我朋友用很常都20出頭而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