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電器與3C商品標示不再分家 手機可改銀幕

作者: olmtw (支持htc,支持台灣貨)   2018-03-06 22:26:38
電器與3C商品標示不再分家 手機可改銀幕查詢
2018年03月06日 18:42 中時 王玉樹
電子商品標示簡化!因應技術提升與網路資訊多元,經濟部將過去電
器與3C電子產品標示基準整併為一種,原本基準下衍生的5類標示方
式跟著簡化為「硬體」、「軟體」、「零組件及耗材」3類。最大改
變是如手機、筆電等有螢幕商品,以後可在螢幕上顯示原產地、型號
、頻率與電壓等,不必再標示於本體。另外體積過小的電子或電器商
品,如電池等也不必硬標在本體,可以內外包裝或說明書取代。
經濟部現有「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
標示基準」2種,前者下分「電器製品類」及「零組件類」,後者再
分為「硬體商品類」、「軟體商品類」及「零組件及耗材類」,整個
標示分類多達5種。
但經濟部商業司表示,因為電子資訊產品越來越難以區分,加以現在
網路很發達,消費者資訊來源多元化,乃著手修改標準方式。首先將
電器與3C資通訊這2種基準整併為「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1種,
下再分「硬體」、「軟體」、「零組件及耗材」3大類,不再像過去2
種基準各自分類。
商業司官員指出,未來硬體商品如內建有顯示器,原本應該在商品本
體上標示的事項得以螢幕顯示方式呈現。例如手機,以後只要在說明
書或外包裝告訴消費者操作方法,自行在銀幕上檢視即可,不必再標
示到手機上。
另外,有些商品體積過小,例如電池,在本體上標示不容易顯示,新
基準也放寬可以標在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整體而言,新基準放寬3
C商品標示方式,現行需要同時標示在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
以後不用再重複標示。
至於電子商品標示事項,如種類、型號、產地、額定電、頻率、總消
耗功率等並無改變,商業司說,消費者權益仍有保障。
新基準 3月8日上路,當日後陳列販售商品都以新基準查核,如違反
者業者須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中時)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306003800-260405
說來也有趣,這個標題用「銀幕」,好像應該用「螢幕」比較洽當
丟兩個詞下去餵狗第一筆居然就是中國時報在澄清兩個詞的差別,不過是專家投稿啦
http://campus.chinatimes.com/20160830004015-262307
這位專家可能也要跟記者說一下差別?
總之就是放寬標示啦,應該也不是件壞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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