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軟體條款全不合格 消基會:政府應要求業者遵守規定
出版時間:2018/06/28 17:00
(新增:LINE、消保處回應)
民眾使用即時通訊軟體非常普遍,消基會今公布包含LINE、WeChat等六款即時通訊軟體契
約調查結果,檢視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規定,結果發現都有輕重不一的違規,包含「Line
」與「PChome IM」稱可未事先通知就暫停或終止合約,「M+ Messenger」、「RC語音」
等表示可任意更改條款,且不會主動通知等;對於相關退費說明,除了「LINE」及「RC語
音」有提到,其餘軟體都付之闕如。消基會表示,主管機關可要求上述業者限期改正,否
則可處最高30萬元罰鍰。
消基會表示,經濟部去年九月下旬就已經公告該「即時通訊軟體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為了給業者改善時間,今年五月一日才正式實施,不過近日檢視各個業者相
關契約規定,發現都沒有完全符合規範。
其中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要求需揭露企業名稱、客服聯絡方式等,除「LINE」全符合規
定外,「WhatsApp」只有公司地址與名稱;「WeChat」只在隱私政策裡提供電子信箱與郵
寄地址;「PChome IM」僅提供網頁內建的客服信箱服務;「M+ Messenger」未完整揭露
企業經營者資訊;「RC語音」則漏了代表人與電話。
目前即時通訊軟體多有虛擬貨幣、儲值購買貼圖或服務等功能;消費者若刪除帳號,僅有
LINE及RC語音有提供退費方式說明,有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其餘軟體在服務
條款中都沒有提到。
在履約保障機制方面,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要求經營者須提供金融機構信託專戶、至少一
年履約保證或其他經經濟部同意方式;調查發現,除了LINE有如實公告外,其他5款通訊
軟體都沒有相關文字說明。
另外針對暫停服務的處理方式,定型化契約規定業者要在暫停服務前七日以官網公告、簡
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調查結果顯示,僅LINE對此有說明,其餘通訊軟體也都
沒有公告會在幾日前通知用戶。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表示,雖「LINE」在這次調查中,算是比較符合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
業者,但過去就發現LINE服務條款中有許多免責聲明,也對此召開記者會,呼籲主管機關
可重視並請業者改善,這次調查發現完全沒有改變,包含LINE條款中稱可在不事先通知用
戶情況下變更條款,且只要公布在公司經營網站適當處就生效,如果用戶在條款變更後仍
繼續使用服務,就視同同意變更。
其他像是「PChome IM」、「M+ Messenger」、「RC語音」等也在條約中有可任意更改條
款,且不會主動通知等文字,消基會表示,定型化契約有規定企業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時
,應以雙方約定方式公告及通知消費者,否則其契約或服務內容變更無效。該條款也不符
合消保法第12條規定條款應平等互惠原則。
消基會也提到,「Line」與「PChome IM」條款甚至還表示,得在未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
,暫停或終止本合約下的任何授權,也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五條「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
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消費者若是因為帳號被盜而被業者停權,消費者就拿不回對話紀
錄,或因此蒙受其他損失,條款顯然嚴重侵害到消費者的權益,呼籲業者應盡速修訂。
游開雄表示,依照消保法規定,上述違規業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可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仍未改善,則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
按次處罰。
游也提到,消保處曾發新聞稿表示,上述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在台灣提供即時通訊
軟體服務國內外業者;根據調查,「Line」、「RC語音」雖屬境外公司,但在台有設分公
司;「WhatsApp」、「WeChat」屬國外業者,但未在台灣設點。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
該不分境內外業者,一律要求遵守相關規定。
對此,LINE官方反駁,做任何變更都會知會用戶;針對消基會提到的「未事先通知就暫停
或終止合約說明」,Line表示有符合規定,會在用戶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反之虞前提下才會
對帳號停權;另也提出官方服務條款中有僅限台灣用戶適用特別條款,為「本特別條款或
重要服務內容之變更本公司於變更本特別條款或變更會影響用戶權益之本聊天服務內容時
,應於變更前事先通知用戶,未通知者,則其變更無效。」
LINE官方條款中也提及:「若用戶於本公司為前揭通知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表示不同意變
更時,本公司與用戶間關於本聊天服務之契約關係於本公司收受用戶不同意變更之書面表
示時即終止,本公司得刪除該用戶之LINE帳號,該用戶並應立即停止使用其帳號。」
對此,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則表示,根據不得記載事項第九條,若企業經營者有變更內
容可以「公告」或「個別通知」方式告訴消費者;若是以個別通知,15天內消費者沒表示
反對,則可主張消費者喪失反對權力;但若以公告方式,就沒有所謂15天告知的問題,
LINE官方不應在條款後多加對消費者不利,且較偏向免責、第九條事項未註明的聲明。
陳星宏也提到,根據不得記載事項第五條,除非用戶有違反明確規定,否則經營者不得任
意解約,也應該負起終止契約的賠償責任。(朱正庭、許稚佳/台北報導)
發稿時間:10:59
更新時間:17:00
https://goo.gl/ZjGMfZ
評:
整篇新聞落落長的
簡單來說就是沒有完全照標準來就是
不過3萬以上,30萬以下
超重超可怕的啊!
總之大家來用telegram吧...